(2015)肇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亚芳与赵明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刘某某,现住肇东市。被告赵某某,现住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徐 伟代理审判员 邵 多人民陪审员 张意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