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嘉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盛嘉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苗蔚,局长。被执行人青岛盛嘉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战美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盛嘉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2016)鲁0212执1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