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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杨红亮、杨某甲等与李泽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亮,杨某甲,杨某乙,谢某,谢长水,李泽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凤台县顾桥汽车运输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78号原告:杨���亮,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杨某甲。法定代理人:杨红亮,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杨某甲父亲。原告:杨某乙。法定代理人告:杨红亮,农民,系原告杨某乙父亲。原告:谢某。法定代理人:杨红亮,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谢某父亲。原告:谢长水,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强,男,1978���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负责人:毛盛玮,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朱学银,该公司经理。被告:凤台县顾桥汽车运输队,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负责人:朱玉虎,系该车队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亮、杨某甲、杨某乙、谢某、谢长水与被告李泽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凤台县顾桥��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来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登记在凤台县顾桥汽车运输队名下的皖04/713**号车辆。并已提供保证金1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裁判的顺利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凤台县顾桥汽车运输队名下的皖04/713**号变型拖拉机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过户等,查封时间至2016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