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登鹏与王松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鹏,王松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47号原告吴登鹏。委托代理人吴东亮,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明明,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松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登鹏诉被告王松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登鹏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登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 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