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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与谢绍和追偿权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谢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兴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谢发林,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绍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绍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只收不付)被执行人谢绍和在临夏县某信用社内的的存款1145.44元及后续进帐收入,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只收不付)被执行人谢绍和在临夏某银行内的存款768.18元及后续进帐收入,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海龙审判员  高长福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学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