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赛民初字第04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赛民初字第04716号原告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璇,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旗树镇。经营者杨旭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和谐盛世文化传媒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汉和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迟玉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