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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宁、吴倩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因考虑到被告田某不同意在宝应法院审理此案,并已经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在管辖权异议听证中被告田某本人未到庭参加听证的因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正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