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白国涛与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国涛,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国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灵溪,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康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宏,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白国涛与被上诉人郑州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白国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白国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国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白国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金审判员 马增军审判员 谢红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