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昊源天泉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天泉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69-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友,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丙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震,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昊源天泉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怀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昊源天泉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9元,减半收取4294.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楠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869-1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