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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细爱与陈兆龙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细爱,陈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细爱,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陈兆龙,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兆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兆龙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兆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兆龙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