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细爱与陈兆龙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细爱,陈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细爱,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执行人陈兆龙,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兆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兆龙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兆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兆龙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