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玉忠与马吾麦来、柴文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忠,马吾麦来,柴文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3民初1424号原告董玉忠,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马吾麦来,男,东乡族,生于1980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柴文刚,男,汉族,生于1990年9月3日,住会宁县头家寨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忠诉被告马吾麦来、柴文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忠撤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元。审判员 赵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