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X诉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任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大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徐X。被告任XX。原告徐X诉被告任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建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被告任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2月2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任XX上学前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仗。被告脾气不好,经常酗酒。导致双方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分居长达一年之久。双方曾去民政局离婚,但未办理。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口头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挺好。我脾气不好,共同生活中因为琐事偶有生气、吵架的现象,原告说我酗酒不属实,原告说分居一年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24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12月22日经政府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09年8月12日生育男孩任xx。原、被告婚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生气打仗。2014年腊月,原、被告在建昌街里租房居住期间曾因原告用手机上网一事引发矛盾。2015年正月,原告回到娘家帮弟弟伺候小孩,被告于2015年正月18去葫芦岛打工,期间被告逢节假日也回到建昌与原告相聚。诉讼中原告称,双方曾于2015年10月中旬一起到建昌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被告同意离婚,只是因为被告没有带身份证而没有办成。被告称,一起去过民政局,但被告不想离婚,因此借故离开。2015年12月15日,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诉至本院。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多年,婚后还生有一男孩需要共同抚养教育,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口角生气,但彼此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双方发生矛盾后多沟通、各自多做自我批评、互谅互让、减少猜疑,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还是不难缓解的。另外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也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无法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从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持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X与被告任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