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迁西县恒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与郭志苹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恒利达矿业有限公司,郭志苹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93号原告:迁西县恒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城西峪村。法定代表人王铁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志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恒利达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立即排除被告对原告运输道路通行行为的妨害,确保原告运输顺利通行。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恒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合法企业,经营石渣、石粉加工销售,白灰销售等业务,并依法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原告的生产经营情况通过了相应主管部门的联合验收,并按照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了综合治理,该企业具备正常生产运行条件,生产运输行为具有合法性。原告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车辆通行行为的妨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郭志苹立即停止对原告迁西县恒利达矿业有限公司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行为的妨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 有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红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