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169号卿海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169号罪犯卿海涛,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十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卿海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于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卿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卿海涛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卿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卿海涛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卿海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卿海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