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市体育局申请保全案件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市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财保7号申请人泰山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铜陵市体育局。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铜陵市体育局银行存款525000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