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0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葛爱玲与许刚、邹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爱玲,许刚,邹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474-2号申请执行人葛爱玲,女。被执行人许刚,男。被执行人邹春,女。申请执行人葛爱玲与被执行人许刚、邹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许刚、邹春返还葛爱玲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及律师费6000元,合计186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00元,由许刚、邹春共同负担,直接给付葛爱玲。因许刚、邹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葛爱玲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90500元,执行费2758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许刚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11X**、苏E12X**、苏E3MX**、苏E97X**的车辆,被执行人邹春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E55X**的车辆,上述车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但未找到车辆进行扣押,且车牌号为苏E12X**、苏E97X**的两辆车,已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拍卖款尚不够支付抵押债权,故无余额向本案分配;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登记。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次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邮局改退批条显示:原址查无此人,且电联无果,信件退回。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局法律文书邮件批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虎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蒋征宇执行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