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石磊与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19号申请执行人石磊。被执行人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强,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872764元,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被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雅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