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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庆文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庆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2551号罪犯刘庆文,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1)威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庆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止);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12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庆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庆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5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庆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二次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刘庆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庆文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