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高彬与季文军、故城县锦旭皮草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彬,季文军,故城县锦旭皮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高彬。被执行人:季文军。被执行人:故城县锦旭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娟,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彬与被执行人季文军、故城县锦旭皮草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207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季文军、故城县锦旭皮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5609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