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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周长林与胥清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林,胥清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林,阳谷县社局干部。被执行人:胥清浩,阳谷县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胥清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胥清浩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广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