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姜明芳与被告易桃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明芳,易桃兵,郑玉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2号原告姜明芳,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易桃兵,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郑玉碧,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西大道八四厂综合楼C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75308866-8。主要负责人薛顺建,该公司经理。原告姜明芳诉被告易桃兵、郑玉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明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4元,依法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姜明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