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丁子妙与陈建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子妙,陈建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4号原告:丁子妙,农民。被告:陈建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子妙与被告陈建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子妙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子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