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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丁子妙与陈建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子妙,陈建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204号原告:丁子妙,农民。被告:陈建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子妙与被告陈建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子妙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子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