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明国诉被告胡红梅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95号原告���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胡某,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