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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尹明国诉被告胡红梅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95号原告���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胡某,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