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郁海峰与新疆众人联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海峰,新疆众人联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41-1号原告:郁海峰,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众人联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银川路706号4-3-301。法定代表人:陈金勇。担保人:宋小想,女,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海峰诉被告新疆众人联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海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新疆众人联合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13498元的财产,担保人宋小想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248号疆亿源花苑小区二期1栋4层2单元402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担保人xx所有的位于xxxx房屋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富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