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朱枝天与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枝天,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852-1号原告朱枝天,男,196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王兆铎,男,宁夏建工集团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536号。法定代表人金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男,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张峰,男,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枝天与被告宁夏可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晓青人民陪审员 纳莺萍人民陪审员 雷泽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