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婷申请执行郅娟、郅慧、张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婷,郅娟,郅慧,张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86号申请执行人梁婷,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郅娟,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郅慧,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俊飞,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梁婷与被执行人郅娟、郅慧、张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6325号民事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2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郅慧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一处。现该案已经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郅慧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