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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婷申请执行郅娟、郅慧、张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婷,郅娟,郅慧,张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86号申请执行人梁婷,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郅娟,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郅慧,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俊飞,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梁婷与被执行人郅娟、郅慧、张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6325号民事裁定书、(2014)东执字第23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郅慧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一处。现该案已经结案,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郅慧所有的位于康巴什新区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少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尚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