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8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玉凤与被执行人包玉兰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玉凤,包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811-3号申请执行人包玉凤,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包玉兰,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某公司董事长,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包玉凤与被执行人包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包昆民初字第972-1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包玉兰所有的房屋一套。并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18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包玉兰名下汽车一辆。现需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包玉兰所有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包玉兰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