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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6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6013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张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谭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24日被告张某某以经营安利产品进货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约定月率15‰,借期半年。原告通过银行账号转账200000元给被告,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至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9000元利息,2015年5月4日被告转账给原告55000元,还利息12240元,还本42760元,尚欠本金157240元以及自2015年5月5日后的利息。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张某某立即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7240元,利息17217.7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原向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本金55000元,尚欠本金145000元,因被告在外的欠款未能及时收回,希望原告能宽限一定时间。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张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何某某现金贰拾万元(¥200000.00元)借期半年2014.9.26-2015.3.26日利息为月息1.5分一季度结息一次如果提前还款,提前一个月通知(在2014年老历年后)借款人张某某2014.9.26日利息已结至12.26号15.5.4收55000”。2014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00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5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剩余借款,遂诉至本院,酿成纠纷。另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5000元,利息28677.5元(自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15日止,后段利息依约另行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对此无异议,且当庭表示愿意放弃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原件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某某向原告何某某借款145000元属实,被告张某某应当依约及时偿还借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且不违反法律相关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利率15‰的约定支付自2014年12与27日至2015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28677.5元(后段利息依约另行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内向原告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5000元;二、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26起至2015年12月14日的利息共计28677.5元(利息已算至2015年12月14日,后段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0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 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紫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