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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河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俊生与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生,赵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河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李俊生。被告赵秋林。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俊生诉被告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生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生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收费后未按时交纳,也未申请减、缓、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国强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人民陪审员  郭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