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河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俊生与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生,赵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河民初字第262号原告李俊生。被告赵秋林。本院在受理原告李俊生诉被告赵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生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生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收费后未按时交纳,也未申请减、缓、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宋国强代理审判员 岳颖初人民陪审员 郭 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