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柏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某,捕前系常熟市“老半岛”夜总会职工。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某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熟刑初字第01040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柏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拘役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柏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柏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柏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柏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刑初字第010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