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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贾永胜与长治市城区建华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执3号长治市城区建华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你单位与贾永胜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2001)长民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永胜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轻质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字本通知发出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标的款140480元;2、承担执行费2007.20元;3、迟延履行利息另行计算,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共计142487.20元。将以上款项汇入如下账户:收款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治市分行潞丰支行账号:702001040005489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晋星联系电话:0355-219****执行员 李         晋         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全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