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赵亚非、郝进先与乐亭县欣佳缘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非,郝进先,乐亭县欣佳缘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361号原告:赵亚非,男,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乐亭县。原告:郝进先,女,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欣佳缘物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乐亭县。法定代理人:高强,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非、郝进先与被告乐亭县欣佳缘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亚非、郝进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非、郝进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亚非、郝进先负担。审判员 宋文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