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64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万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浩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万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父母于2014年4月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现因原告要上幼儿园,生活费用增加;外婆生病身体不好,不能帮忙抚养原告;原告母亲收入不高,幼儿园费用增加,原告母亲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故请求判令:被告在原来每月支付75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增加至1800元。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上学费用清单。拟证明原告上学所花的各项费用。证据二、公积金、养老保险网上查询信息。拟证明被告张某甲的工资情况。证据三、民事调解书。拟证明万某及被告离婚事实及被告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费给原告张某。被告张某甲辩称,自去年离婚后,被告每年按法院民事调解书规定支付原告抚养费。被告现在单位效益不好,工资有所下滑,自己的生活也非常困难。被告张某甲为支持其抗辩的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民事调解书、收条。拟证明被告全面履行了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自己每月的工资只有2000元,每月1800元的抚养费太高,自己无法承担。对证据二、证据三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系原告单方制作的费用清单,该清单不足以证明原告每月需支出的费用,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于2013年2月20日出生。2014年3月10日,被告张某甲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原告母亲万某离婚,根据双方意见,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出具了(2014)鄂下陆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父母自愿离婚,原告由母亲万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每月按其工资收入的30%计算,支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750元(给付方式:2014年4月30日前支付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共计12个月的抚养费9000元,之后每年以此方式类推,给付原告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根据该民事调解书的规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3月之前的全部抚养费。另查明,被告张某甲2015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2983.33元,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从2015年7月起由2470元调整为2959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水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20%至30%的比例支付。本案中,原告现有证据证明被告每月的工资是2983.33元,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50元,被告每月支付的生活费占被告每月收入的25%,被告支付的抚养费比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时参照2015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每年16681元的标准,被告每月支付750元抚养费与原告母亲应承担的抚养费之和,可以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水平。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支出、被告的收入或其母亲的收入发生了显著变化,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的生活水平,确有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