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仪与刘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仪,刘书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10号原告张仪,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会,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仪诉被告刘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刘书会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大型汽车一辆,并以原告张仪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书会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大型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张仪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仪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