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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青云与杨晓庆、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青云,杨晓庆,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14号原告于青云。被告杨晓庆。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青云诉被告杨晓庆、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杨晓庆、刘伟银行帐户存款20×××00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晓庆、刘伟银行帐户存款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