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于青云与杨晓庆、刘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青云,杨晓庆,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14号原告于青云。被告杨晓庆。被告刘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青云诉被告杨晓庆、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杨晓庆、刘伟银行帐户存款20×××00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晓庆、刘伟银行帐户存款2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