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民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白山市同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和九台市世昌贸易经销处、高中元及赵艳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同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九台市世昌贸易经销处,高中元,赵艳凤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二初字第1161号原告:白山市同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翔,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福,住白山市。被告:九台市世昌贸易经销处。负责人:高中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被告:高中元,46岁,九台市世昌贸易经销处负责人,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赵艳凤,40岁,系高中元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市同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台市世昌贸易经销处、高中元及赵艳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事实有变化,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诉及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山市同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及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208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白山市同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承担10435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