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余玉与翁建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玉,翁建忠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490号原告张余玉委托代理人蔡启新、张珍美被告翁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玉与被告翁建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余玉于2016年1月21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余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35元减半收取即4468元,由原告张余玉承担。审 判 长 谢乐煜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人民陪审员 叶志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