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清文与施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文,施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文。被执行人施永辉。申请执行人王清文与被申请执行人施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敦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施永辉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清文于2015年7月24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敦执字第26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施永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令其执行。后被执行人施永辉交纳执行款5000元。现由于被执行人施永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无法找到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旭华代理审判员  闫金龙人民陪审员  沈兴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新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