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27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冯涛与周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涛,周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775-1号申请执行人冯涛,居民。被执行人周洁,居民。申请执行人冯涛与被执行人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3399号民事调解书:周洁欠冯涛借款650000元,于2013年12月30日及2014年3月30日、6月30日、12月30日前各付100000元,余款150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不履行,冯涛有权申请执行周洁未履行应付款;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50元,由周洁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无存款,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查封被执行人周洁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宏大财富中心××××室房地产一处(房产证号:商0××7;土地证号:邳国用(20**)第××号);查询车辆无信息;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院认为,因查封的财产目前准备处理中,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7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