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邱有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邱有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68号。负责人陈雪军,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有领,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邱有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15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