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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亚雄电器店与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玉林锦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亚雄电器店,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玉林锦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024号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亚雄电器店,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银盆街15幢30号。经营者:李殷雄,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委托代理人:李金发,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大北路11号机电综合楼二层208号房。法人代表:金丽卿。被告:玉林锦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民新小区A区1号楼7号。法人代表:刘振海。委托代理人:林春,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玉林锦平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亚雄电器店诉被告南宁市映山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玉林锦平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亚雄电器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9元,减半收取724.5元,由原告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亚雄电器店负担。审 判 长 滕 彬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玉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