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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正万与被执行人吴界红、吴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万,吴界红,吴界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059号申请执行人黄正万。被执行人吴界红。被执行人吴界中。申请执行人黄正万与被执行人吴界红、吴界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吴界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黄正万借款20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由被告吴界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吴界红、吴界中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界红、吴界中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分期还款,现正按协议履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后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志忠执行员  戎光庆执行员  徐 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项 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