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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建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韩某某,杨建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294-1号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榆林市西沙经济开发区墨金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6308030042。被告韩某某,女,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600724002X。被告杨建功,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5801040418。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韩某某、杨建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韩某某、杨建功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并提供马某某与韩建生共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经济开发区墨金苑小区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韩某某、杨建功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韩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杨建功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泽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