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杨业富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业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172号罪犯杨业富,又名杨伟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桓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业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杨业富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淄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8月6日、2013年11月15日被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杨业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业富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杨业富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业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业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