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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深圳市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市场A座401。法定代表人李维。被告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东明花园一楼裙楼1号。法定代表人饶陆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柯妮丝麗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招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5元,因撤诉减半为840.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681.5元,本院退回原告840.75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