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曾永玻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永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96号罪犯曾永玻,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06)烟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永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经本院以(2012)枣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经本院以(2014)枣刑执字第15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曾永玻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永玻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曾永玻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曾永玻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永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