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进军与张威、王联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军,张威,王联宏,贺超,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刘进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威,退休职工。被告王联宏,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文楼,职工。被告贺超,职工。被告王平,职工。被告贺超、王平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庆松,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超、王平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军与被告张威、王联宏、贺超、王平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因原告刘进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刘进军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