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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0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进军与张威、王联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军,张威,王联宏,贺超,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0203号原告刘进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波,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威,退休职工。被告王联宏,职工。委托代理人陈文楼,职工。被告贺超,职工。被告王平,职工。被告贺超、王平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庆松,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超、王平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海宁,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军与被告张威、王联宏、贺超、王平民间借贷纠一案中,因原告刘进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刘进军负担。审 判 长  董可伟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