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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国碧、李绍群与被上诉人李永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碧,李绍群,李永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碧,男,出生于1957年,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绍群,女,出生于1959年,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模,男,出生于1948年,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上诉人王国碧、李绍群与被上诉人李永模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4日向上诉人王国碧、李绍群的一审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杰送达了书面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本院亦在接收一审法院移送的案件卷宗后于2016年1月12日、13日电话联系上诉人王国碧,告知按规定应预交上诉费,但其称没有钱预交上诉费,由于按规定预交案件上诉费是上诉人提起上诉时应依法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对上诉人王国碧提起上诉又逾期未预交上诉费的行为,本院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王国碧、李绍群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海审判员 廖 巍审判员 陶 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