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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阳与陈立志 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140号原告赵某,女,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七组。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0月0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