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赵阳与陈立志 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140号原告赵某,女,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七组。被告陈某某,男,1986年10月0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守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