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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蒋开康与龙先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开康,龙先奎,梁平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222号原告蒋开康,女,生于1965年2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龙先奎,男,生于1964年2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第三人梁平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梁平县双桂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开康诉被告龙先奎、第三人梁平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开康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开康的撤诉申请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开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00元,减半收取289.00元,由原告蒋开康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显莉 来源:百度“”